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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吗?离婚时如何认定

2025-09-24 15:11 分类: 离婚 阅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要求,协议离婚需要双方达成一致意愿,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中需清晰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关键事项,并且在提交离婚申请后经过30日冷静期,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才算完成协议离婚流程。

  可现实中,若一方以冷暴力为由拒绝沟通协商,另一方仍有合法途径可走——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离婚纠纷。

  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先对冷暴力行为进行认定。如果冷暴力没有达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所定义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标准,比如没有伴随经常性谩骂、恐吓,也没有实施经济控制等行为,就很难直接将其认定为法定的离婚事由。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核心主张需围绕“感情破裂”展开,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规定,收集并提交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无法修复的证据。像是分居期间的居住证明、多次尝试沟通却无回应的聊天记录或邮件往来,都能成为证明婚姻关系走到尽头的关键素材。

  法院审理涉及冷暴力的离婚案件时,对行为的“持续性”与“危害性”会格外关注。如果一方长期拒绝与配偶交流、停止履行夫妻间的性生活义务,同时也不承担家庭责任,最终导致另一方出现抑郁、焦虑等精神障碍,当事人可以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心理咨询机构的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这些材料能有效辅助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要注意,单纯的态度冷漠或者短暂的冷战,通常不足以构成法定的离婚理由,当事人需要耐心积累足够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好地支撑自己的诉求。

  不少人关心,遭遇长期冷暴力起诉离婚时,能否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想要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满足法定的五类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要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需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积极侵害行为为前提。而冷暴力往往表现为漠视、拒绝沟通等消极不作为,很难直接归到上述法定的暴力形式中,这也导致无过错方基于冷暴力提出的索赔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被驳回。

  相关司法解释对赔偿范围也做了进一步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离婚损害赔偿需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为前提,而且赔偿金额的判定要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多方面情况。

  即便在冷暴力案件中,法院认定过错方存在精神侵害行为,但如果无法证明该行为达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标准,仍有可能驳回赔偿请求。只有当冷暴力同时伴随经济控制、社交孤立等行为,并且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才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酌情支持部分赔偿,不过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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