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和被保全人是什么意思?
在民事诉讼保全程序中,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是核心对立主体,其定义、权责划分及解除保全的适用条件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核心遵循《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等条款,二者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同,明确界定可保障保全程序合法高效推进。
一、申请保全人:主动申请保全的权利保障方
申请保全人是指因情况紧急(如对方转移财产、损毁标的物等) ,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核心权利与义务(补充实操细节):
核心权利:符合法定条件时,可申请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仲裁前保全,且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执行保全措施;
核心义务:① 需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车辆车牌号等具体信息);② 按法院要求的期限、形式提供担保(常见形式包括保证金、房产抵押、银行保函、诉讼保全责任险等);③ 申请材料需真实完整,不得虚构被保全财产或案件事实;④ 若申请有误(如保全了无关财产、超额保全)造成被保全人损失,需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实操示例:
甲与乙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胜诉后发现乙正将名下用于支付工程款的商铺低价转让给第三人,若不及时保全,甲的胜诉债权可能无法实现。此时甲可作为申请保全人,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商铺产权信息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险保单,申请查封乙的该商铺。
二、被保全人:财产受限制的相对方
被保全人是指被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相对方,通常为诉讼中的被告、仲裁被申请人或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财产(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或争议标的物将因保全措施受到使用、处分限制。
核心权利与义务(补充实操细节):
核心权利:① 对不当保全(如保全财产与本案无关、超额保全、保全程序违法)可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② 符合法定条件时,有权申请解除保全;③ 对法院的保全裁定或异议驳回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一次;
核心义务:① 需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如提供财产权属证明、不得拒绝查封扣押);② 不得擅自转移、隐匿、损毁被保全财产,否则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③ 需如实向法院说明被保全财产的现状,不得虚构财产已抵押、查封的事实。
实操示例:
在前述甲与乙的纠纷中,乙作为被保全人,其商铺被法院查封后,若乙需使用该商铺办理经营许可续期,需先向法院申请,经批准后才可在不影响保全效力的前提下进行相关操作,不得擅自撬封或转让商铺。
三、被保全人可申请解除保全?法定情形 + 实操要求
被保全人有权申请解除保全,但需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将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后作出裁定,具体如下:
申请保全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的,法院应在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作出解除裁定(具体期限参照各地法院实操规范);
申请保全人未按法院要求的期限、形式提供担保的(如逾期未缴纳保证金、提供的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法院可裁定解除保全;
被保全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需经申请保全人确认或法院审查认可),足以保障申请保全人权利实现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例如:被保全人以价值足额的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或无权利瑕疵的房产、车辆抵押等形式提供担保;
保全裁定实施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如被保全人按和解协议支付全部款项),或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解除保全的,被保全人可凭和解协议及履行凭证申请解除;
保全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保全人未申请续行保全的:诉前保全期限为 30 日,诉讼保全期限根据财产类型不同(如银行存款 1 年、房产 3 年),期满后申请保全人未续保的,法院应主动解除或依被保全人申请解除;
法院发现保全裁定确有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保全标的物与本案无关(如误封案外人财产),被保全人提供明确证据(如产权证明、合同文件)提出异议后,法院应裁定解除。
申请解除保全实操要点:
被保全人需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注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保全案号、解除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担保文件、和解协议、履行凭证、财产无关证明等)。法院通常在收到申请后 10-15 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措施的执行,确保程序公正与权利平衡。
法律明确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申请保全人不得超出诉求金额申请保全,法院也需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避免过度保全损害被保全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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