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房产分割,核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个人财产界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七十八条,需重点区分产权登记情况与夫妻共同还贷贡献,是离婚房产分割中高频争议点。
婚前一方以个人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产权登记(仅登记一方姓名),该房产依法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产权归属登记方不变。
关键在于婚后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房产增值部分:这两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数额需综合多因素核算,具体可参考 “共同还贷金额 ÷(首付金额 + 总还贷金额)× 房产增值部分 ÷2 + 共同还贷金额 ÷2” 作为基础计算逻辑,同时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双方还贷实际贡献、房产市场评估价等调整,双方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需注意:婚后若通过赠与登记、共同共有登记等方式为房产加名(无论是否约定份额),均视为登记方对另一方的明确赠与,房产直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均等分割或约定比例分割,法院会结合产权登记类型(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双方贡献度综合判定。
婚前买房父母出的首付离婚怎么分?
婚前买房父母出首付的离婚分配,需结合出资主体、产权登记情况、是否有书面约定等核心因素,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范围)、婚姻家庭编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父母出资认定规则)界定,避免仅以 “出资” 或 “登记” 单一因素判定。
一方父母出首付 + 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若父母无书面约定赠与双方,首付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属于登记方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产权归登记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按前述共同财产规则由登记方补偿另一方。示例:张某婚前由父母出资 20 万首付购房(总房款 50 万),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婚后与李某共同还贷 15 万,离婚时房产市价 80 万。张某需向李某补偿:共同还贷 15 万的一半(7.5 万)+ 增值部分补偿(15 万 ÷50 万 ×30 万增值 ÷2≈4.5 万),合计约 12 万。
一方父母出首付 + 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无明确反对赠与的书面约定时,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产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分割比例,协商不成法院按双方贡献、婚姻存续时长、照顾子女 / 女方权益等原则判决。
双方父母共同出首付 + 产权登记在一方 / 双方名下:无书面约定时,首付部分视为双方父母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房产产权按登记情况判定: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双方父母出资比例、婚后还贷贡献等分割。
父母出资为借款:若父母出资时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为夫妻共同借款),首付部分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需共同偿还本金及合理利息,房产产权仍按前述规则判定(登记方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确保债权与产权分割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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