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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油管视频侵权吗?

2025-10-05 18:50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刷短视频时,你或许曾刷到过海外博主的趣味日常、专业教程或是创意短片 —— 这些内容往往标注着 “搬运” 字样,却鲜少提及是否获得创作者许可。有人觉得 “只是分享而已”,有人靠此积累粉丝、赚取流量分成,但很少有人意识到,这看似简单的 “搬运” 动作,可能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这些被 “搬运” 的海外内容,并非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赋予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专有权利。而海外视频创作者的作品,只要其所属国与中国缔结了双边条约,或是双方共同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等国际公约,在中国境内就同样受到这份法律保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德国 SAP 公司的软件培训视频被国内机构擅自使用,法院最终依据公约认定该境外作品受保护,判决侵权方赔偿 118 万元,这正是国际公约在中国落地的典型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本身就构成侵权。司法实践里,这类行为的侵权本质,在于打破了著作权人对自己作品的控制边界 —— 哪怕搬运者没拿到一分钱直接收益,擅自复制、传播的行为,也已经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湖北宣恩县法院曾审结一起案件,被告仅是出于 “粉丝分享” 心态搬运短视频,未获任何收益,仍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赔偿 5600 元,这足以说明无获利并非免责理由。

  把目光投向国内用户熟悉的 YouTube(俗称 “油管”)平台,这类搬运行为的法律定性同样清晰。无论是截取片段还是完整转载,只要缺乏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法律风险便已潜藏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审理一起类似案件,被告将他人短视频原样复制后去除水印发布,即便辩称 “只是借鉴”,仍被认定为侵权并赔偿 7 万余元,而油管视频的搬运逻辑与此完全一致。

  搬运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呈现出清晰的梯度差异。在民事领域,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权利人有权要求搬运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主张损失赔偿。赔偿数额的计算有明确路径: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基准,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就参考侵权人的违法获利;两者都无法确定时,则适用法定赔偿,如今这一赔偿的上限已提升至 500 万元。SAP 公司维权案中,法院综合侵权方培训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比例等因素,最终确定的赔偿额远超法定赔偿下限,便体现了这一计算逻辑。

  若行为情节更严重,还可能触及刑事追责。《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就瞄准了这类行为 ——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违法所得达到 3 万元以上,或是复制数量超过 500 份,便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处罚。上海检察机关曾办理一起 “M 漫画” App 侵权案,涉案平台搬运百余部境外漫画,通过会员费、广告费牟利,最终 20 名涉案人员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提起公诉。值得注意的是,“营利” 并非仅指直接收费,那些通过流量分成、植入广告等间接方式赚钱的搬运行为,同样可能被纳入 “以营利为目的” 的范畴。

  2025 年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还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作出了更明确的界定:平台若对站内的搬运侵权行为处于 “明知” 或 “应知” 的状态,将直接影响其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某音频平台曾通过 API 接口调用另一平台的侵权内容,因对内容进行了筛选标注且无法证明仅提供技术服务,最终被认定为内容提供者并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判决为视频平台的监管义务划定了清晰边界。

  海外视频搬运的法律风险,实则是数字时代著作权保护与内容传播需求之间的张力体现。对创作者而言,规避风险的关键在于坚守 “先授权、后使用” 的准则。具体来看,既可以通过正规的版权交易平台获取合法授权,也可以尝试直接与海外创作者沟通获得许可;若想降低授权成本,那些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著作权限制的作品,或是创作者主动标注 CC0 协议、允许自由使用的内容,都是更安全的选择。毕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唯有合法合规的创作与传播,才能走得更稳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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