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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灯故意不走属什么行为-

2025-09-30 08:20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绿灯故意不走属什么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与行人必须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交警指挥时需服从现场指令。

  绿灯亮起时车辆故意停滞,本质是违反“按信号通行”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妨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

  此类行为可能面临三重法律后果:一,交警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二,若行为导致交通拥堵或事故,可能被认定为“妨碍安全驾驶”,额外面临扣分处罚;三,在部分城市,电子警察已具备抓拍“绿灯停滞”功能,违规记录将直接关联驾驶证扣分系统。

  绿灯停滞的违法性源于其破坏交通流的“连续性”。

  交通信号灯的核心功能是分配路权,绿灯停滞导致后方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实质是单方面改变路权分配规则。

  停滞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还可能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条款,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停滞车辆未开启双闪灯或未设置警示标志,可能因“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被叠加处罚,进一步加重法律责任。

绿灯被撞责任怎么处理?

  绿灯通行时被撞,责任认定遵循“过错归责”原则,需综合考量双方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绿灯通行车辆享有优先路权,但需履行两项义务:一是保持合理车速,不得超速或低速滞行;二是观察路口动态,避免与横向来车冲突。

  被撞方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则撞车方需承担全责,其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条款——撞车方因违反“安全驾驶义务”构成侵权,需赔偿车辆维修、医疗等全部损失。

  特殊情形下,被撞方可能承担部分责任。

  被撞车辆在绿灯亮起后长时间停滞,且未开启警示灯光,导致后方车辆因避让不及发生碰撞,此时被撞方可能因“妨碍交通秩序”被认定存在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交警将按“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如被撞方承担10%-30%责任,撞车方承担主要责任。

  撞车方能证明被撞方存在“故意停滞”行为(如通过行车记录仪、证人证言等),可能触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的追责条件,但此类情形需以“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实践中极少适用。

  绿灯故意不走与绿灯被撞的责任划分,本质是交通秩序与个体权利的平衡问题。法律通过明确“按信号通行”“安全驾驶”等义务,既保障了道路通行效率,也划定了事故责任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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