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哪些人员适用-
回避制度哪些人员适用?
回避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六类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以及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在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申请回避被驳回怎么办?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后,如果申请被驳回,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复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请: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了新的回避事由,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再次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回避。
3、寻求其他法律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以上是关于“回避制度哪些人员适用?”的详细内容,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