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无过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通常建立在有过错的基础上,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论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高度危险活动致害、环境污染致害、产品缺陷致害等情形,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1条)。
此外,在饲养动物致害、建筑物及构筑物脱落坠落致害等特殊侵权行为中,也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推定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以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而请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无过错责任”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同法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如何界定过失与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过失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结果。具体界定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 行为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存在过失。
2. 因果关系:过失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即如果没有该过失行为,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或者说,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确定的因果联系。
3. 因果关系的排他性:在多个可能的原因中,必须能够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确定过失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的主要和决定性的原因。
4. 损害的可预见性:行为人在实施过失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即损害结果是可预见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其中包含了过失与损害赔偿间的因果关系要求。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也体现了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关条文对因果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例如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过错的,相应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这同样体现了对于因果关系在判定赔偿责任时的重要考量。
虽然一般情况下要求请求损害赔偿需基于对方的过错,但在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中,即使行为人无过失,受害者仍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是否能请求损害赔偿应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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