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的量刑幅度、情节认定及司法适用要点
诈骗未遂的量刑标准与认定条件
一、诈骗未遂的量刑标准
1. 基础量刑幅度
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以数额特别巨大财物为目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情节严重认定
需达到法定追诉条件方可纳入量刑范围,包括以数额巨大为诈骗目标,或存在组织团伙诈骗、多次实施诈骗等情形。电信网络诈骗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发送信息、拨打电话达到一定数量,亦属情节严重。
3. 从宽处罚情形
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线索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具体幅度由法院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综合判定。
4. 从严处罚情形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诈骗救灾救济款物、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等情形,可提升量刑档次。涉案资金流向赌博、贩毒等其他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5. 特殊类型调整
共同诈骗未遂的,按行为人参与数额及在团伙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量刑。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实际实施诈骗犯罪的,结合诈骗数量、获利情况及危害后果综合确定刑期。
二、诈骗未遂的认定条件
1. 主观故意要件
行为人需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明确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缺乏该主观意图,仅因操作失误、沟通偏差或民事纠纷引发的财物未交付,不认定为诈骗未遂。
2. 已着手实施行为
已开始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且该行为已对被害人财产权形成实质威胁。着手是区分诈骗预备与未遂的关键节点,需结合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判定。
3. 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诈骗目的未实现、未实际占有财物,原因源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包括被害人识破骗局、第三方介入阻止、自身能力不足、作案条件突发变化等非主观放弃的情形。
4. 情节严重标准
并非所有诈骗未遂都需追诉,需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包括以数额巨大财物为目标,或存在多次诈骗、跨区域诈骗、针对弱势群体诈骗等情形,符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5. 与预备行为区分
诈骗预备仅为实施诈骗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如寻找目标、拟定话术),尚未着手实施欺骗行为。诈骗未遂已进入实行阶段,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是否对被害人财产安全构成直接、现实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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