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都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什么?对象不同: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则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范围与恒久性不同:
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具有更高的恒久性和完整性。
独立性不同: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通常为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
所有权则是最基本的物权,具有更强的独立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