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具体该怎么规定?
2024年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具体该怎么规定?
2024年刑事案件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刑事案件地域管辖规定的详细归纳:
一、基本原则
犯罪地管辖为主: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居住地管辖为辅: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特殊情况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犯罪: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领域外犯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网络犯罪: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三、管辖争议与指定管辖
协商管辖: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
指定管辖: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公安机关的管辖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五、其他特殊管辖
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涉及海关关境内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案件地域管辖是根据就近原则吗?案件地域管辖并不完全是根据就近原则。地域管辖,也称为地区管辖,是审判管辖的一种,它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基于以下原则:
一、刑事案件地域管辖
犯罪地管辖原则: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结果发生地则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居住地管辖原则: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二、民事案件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侵权行为等,除了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其他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就近原则在地域管辖中的应用
虽然就近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被考虑(如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或查询案件进程),但它并不是地域管辖的主要原则。地域管辖的主要原则仍然是基于行政区划、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则是关于“案件地域管辖”的详细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