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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后家属能否取回罪犯手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及法律依据全解析

2026-01-08 15:04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判刑后手机可以让家属取回吗?判刑后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判刑后手机可以让家属取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罪犯携带的非日常用品由监狱代为保管,现金由监狱登记后代为保管,出狱时凭相关凭证领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6 年修订)第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物品,应当及时发还本人或其家属。image.png

  手机若经办案机关确认与案件无关、不属于违禁品,且权属明确的,作为个人合法物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扣押物品处理的规定,家属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权属证明申请取回。例如,罪犯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随身携带的手机经侦查确认未用于作案、未存储涉案证据,家属可凭身份证、手机购买发票向办案机关申请取回。

  实际操作中,《监狱财物管理规定》第十条确立了 “登记造册、分类处理” 的原则:日常必需品可按规定带入监区,贵重物品由监狱代为保管,违禁品予以没收。

  2026 年实施的《刑事涉案财物管理实施办法》强调,执法机关对扣押物品应当及时审查权属关系,不得无故拖延发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对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合法财物,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知权利人领取。

  若手机被认定为案件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允许办案机关继续扣押,但需随案移送并在案件终结后及时处理。家属主张取回手机时,应当提供购买凭证等权属证明,并配合办案机关完成必要的检查程序。

  二、判刑后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监外执行作为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明确适用条件: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例如,罪犯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交付执行前被查出患有严重肝硬化,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且经评估无社会危险性,可依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2026 年修订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四条进一步细化标准,要求 “病情达到司法鉴定保外就医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程度”,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文件。

  《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严格规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要求,决定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2026 年实施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责,要求对病情鉴定、社会危险性评估等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前应当重新组织病情鉴定,病情未好转的需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对于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监狱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执行剩余刑罚。《刑法》第八十一条将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作为相关刑罚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之一,确保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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