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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名下房产查封与抵押的法律认定及实务要点解析

2026-01-04 14:17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非本人名下房产在法定情形下可依法查封,查封权限由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原文第二百五十一条为法条序号错误),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包括查封)。

  此处的财产不限于被执行人本人名下财产,房产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法院可依法查封:

  一、该房产为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例如:被执行人与配偶共有的房产,因被执行人个人债务需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该共有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二、被执行人出资购买但未办理过户登记,且真实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益。例如:张三出资购买李四名下房产,已实际入住并收取房屋租金,但未办理过户,后张三因债务成为被执行人,法院可查封该房产。

  三、房产登记权利人系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且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

  四、存在其他足以证明房产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密切,需通过查封保障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查封需出具合法裁定并送达登记机关,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真实权利人对查封有异议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原文第二百三十四条为法条序号错误)提出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本人名下的房产证可以抵押吗?

  非本人名下房产证原则上不得抵押,抵押生效需满足权利人同意与法定登记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设立以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处分权为前提,非房产登记权利人无权擅自以他人名下房产证办理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非本人名下房产因处分权主体不符,直接抵押不符合法定条件。

  仅在两种特殊情形下抵押可能合法有效:

  一、抵押人取得房产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且授权范围明确包含抵押处分权,同时抵押权人已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例如:子女取得父母的书面授权,明确授权其将父母名下房产抵押融资,银行审查授权文件真实性后办理抵押,该抵押可合法有效。

  二、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即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时,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合理信赖,核实了抵押人身份材料,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抵押人无权处分。例如:抵押人冒用登记权利人身份办理抵押,抵押权人核查了不动产登记簿及身份材料,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可构成善意取得,抵押权合法有效。

  此外,《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使持有非本人名下房产证,未完成登记也无法设立合法抵押权。

  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抵押,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主张抵押行为无效,要求撤销抵押登记并追究相关方责任。

  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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