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房产分割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一、离婚纠纷房产分割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关于离婚时房地产分割的普遍准则如下所述:若房产为夫妇一方在婚前以全额付款方式购置,并登记于其个人名义之下,则该房产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婚后使用夫妻公共财产购置的房产,其分割比例一般采取平等分配方式,然而这其中会充分考虑到双方对于房产购置的贡献程度、以及子女抚养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另外,如若是一方父母在购买房产之后将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那么这种行为应被理解为对自身子女的无偿赠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一是存在因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况,如转移、隐匿财产等;二是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一方须提供担保,以确保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能得到赔偿;三是财产保全的对象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个人财产中与案件有关的部分;四是财产保全申请应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通常在起诉时或起诉后、判决前提出。总之,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被不当处置,需符合上述条件方可适用。
三、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的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一般仍归个人所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四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一方婚前取得且在婚后未做主要改进的知识产权除外。五是房屋的归属,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认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产分割的一般规则如下: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一般会平均分割,但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大小、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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