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产假和暑假重合了怎么算-
教师产假和暑假重合了怎么算?
教师产假和暑假重合时,处理方式如下:
1、产假优先:产假是女性教师生育期间的基本权益,应优先保障。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暑假顺延:当产假与暑假重合时,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具体是否顺延以及顺延的天数,需要根据所在学校的师资配备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决定。
3、待遇保障:产假期间,女教师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应得到保障。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教师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教人函字(92)第01号函悉。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假期间可否延长寒假时间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89)1号文件精神和劳动部有关部门的意见,经研究,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假期间,其寒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教师产假期间有工资吗?
教师产假期间有工资。无论教师是否参加了生育保险,在产假期间都能获得相应的工资或生育津贴,以确保其经济权益得到保障。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学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女教师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学校需要补足差额部分;如果高于产假前工资标准,学校不得截留超出部分。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学校按照女教师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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