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流窜作案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流窜作案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跨地域连续作案:行为人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这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之间流动,并在这些地区连续实施犯罪行为。
2、居住地作案后逃跑继续作案:行为人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这表示犯罪嫌疑人在其原始居住地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逃离到其他地方继续犯罪。
法律依据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一、关于流窜犯的认定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流窜作案和多次作案有什么区别?
1、行为特征
流窜作案:强调犯罪分子的流动性,他们可能为了逃避打击或寻找更容易的作案机会而在不同地区流窜。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也对社会治安构成了严重威胁。
多次作案:则侧重于作案次数的累积,表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犯罪频率和较强的犯罪倾向。多次作案可能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大,因此在法律上通常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2、法律后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流窜作案和多次作案都被视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条件之一。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两种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重视程度。
在量刑时,多次作案往往被视为一种加重情节,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刑罚。而流窜作案由于其特殊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也可能在量刑时得到相应的考虑。
3、侦查难度
流窜作案:由于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作案地点不固定,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公安机关需要跨地区进行侦查协作,增加了侦查的难度和成本。
多次作案:虽然也增加了侦查的工作量,但相对于流窜作案而言,其侦查难度可能稍低一些。因为多次作案往往发生在同一地区或相近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更容易地收集证据和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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