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否会连累孩子-
失信人是否会连累孩子?
一般情况下,失信人不会直接连累孩子,但会对孩子的某些方面产生间接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时会受到限制。这是为了防止失信人通过高消费行为规避法律义务,同时也间接影响了其子女的教育选择。父母的失信行为还可能会对成年子女的社会声誉、职业发展等方面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尽管这种影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失信人员该怎么恢复信用?
失信人员恢复信用的主要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履行义务:失信人员应首先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包括支付应付款项、赔偿损失等。
2、申请信用修复:在满足一定条件(如经传唤按时到达法院配合执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等)后,失信人员可以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并承诺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3、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失信人员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可向法院申请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4、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定原因(如无法抗拒的原因等),法院可能会依法裁定终结执行。此时,失信信息也会被相应删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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