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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担保合同中,能否排除某些特定债务的担保?

2024-04-21 08:01 分类: 最新更新 阅读:

 

在担保合同中,能否排除某些特定债务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这意味着保证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担保的范围,包括排除某些特定债务的担保。例如,保证人可以只对部分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只在特定条件下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这种排除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担保期间届满后,如何处理担保责任?

合同担保期间届满后,担保责任的处理主要取决于担保类型和合同的具体条款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如果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

2. 抵押或质押期间:对于抵押或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和第四百二十九条,抵押权或质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利。若超过此期限,虽然抵押权或质权不消灭,但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3. 不定期担保:若担保期间未明确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质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合同可以排除特定债务的担保,但必须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并且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同时,排除条款不能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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